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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纪委常委会、昌黎县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来源:昌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10 13:44:14 阅读量:10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和提高新形势下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秦皇岛市纪委常委会、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中共昌黎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职责

第二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县纪委在市纪委和县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县纪委全体会议,

向县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组织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及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市纪委、县委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县监委是我县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市纪委监委、县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督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把斗争精神在工作实践中贯穿始终,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七条  坚持在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带领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及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八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求真务实,按照“简单做人、认真做事、常委(监委委员)带头、事争一流”要求,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政治监督,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力纠治“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精准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集体领导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一条  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自身建设的永恒课题,始终保持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践行“三严三实”,严守“六项纪律”,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持刀刃向内,严防“灯下黑”,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十二条  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党委、纪委监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并确定县纪委全会的主题和议题,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五年规划,并抓好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研究审议县纪委监委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以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请示、报告和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研究审议县纪委监委直查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案件,关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对县纪委监委作出(批准)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审议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人事、奖惩考核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先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并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审议。任何形式的会前酝酿都不能代替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作出的决策。

第十七条  研究审议县纪委监委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审议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决策组织

第二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县纪委书记确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与县监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统称为县纪委监委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是县纪委监委会议的出席人员。县委巡察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 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涉及组织人事、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的议题并负责汇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涉及干部任免、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必要时,可以扩大参会范围,具体扩大范围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提出,并负责汇报议题内容;固定列席人员也可提出议题建议。一次县纪委监委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6个。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县纪委监委会议议题。议题的收集、整理,由办公室负责,经主管、分管办公室的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同意后,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办公室及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将会议文件分送至各参会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及固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交县纪委监委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须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性。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印。除组织人事、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内容外,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分送各位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及固定列席人员,需要进行讨论的文件和议题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分送,因特殊保密管理需要不宜会前送达的,会场分发、会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发送的会议讨论文件和议题,每位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要认真阅读和缜密思考,讨论时逐一发言、表明态度。同时,涉及协调议定事项的议题,由议题承办部门的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汇报征求意见情况。经批准缺席会议的人员,若有意见和建议须会前书面提出,主持人代为宣读。会后由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讨论决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半数为通过。实行参会人员倒序发言、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作出的决策事项,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按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工作协调和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按《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要求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固定列席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须特别载明。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由主管、分管办公室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核后,呈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县纪委监委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纪委监委会议进行决策的,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或者其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对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党委、纪委监委,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监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主管办公室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牵头负责督促落实,由办公室通知承办部门,逐项明确任务内容、落实主体、完成时限等,紧盯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县纪委监委会议报告。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三十一条  明确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和改变集体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县纪委监委会议决定。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对县纪委监委会议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提出,但在县纪委监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三十三条  关于工作决策、组织人事、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列入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召开县纪委监委会议,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除参加全国和全省性会议(活动)、出国(境)学习考察、陪同上级领导调研检查、受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身体原因不能参会外,一律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于会前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原则和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未经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会议记录、档案。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必须经过县纪委监委会议审定或者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纪委监委会议集体决定精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7日印发的《中共昌黎县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昌纪字﹝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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