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7-18 16:03:24 阅读量:2804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昌黎县昌黎镇二村党支部时任书记闫英、昌黎县昌黎镇二村村委会时任主任杜宪武,为提高村内党员、村干部参会积极性,经二人提议,村两委成员共同商议,决定在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发展党员会议时,为参会党员及党员代表发放误工补助。此期间昌黎镇二村在召开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时先后五次为参会党员发放误工补贴,共计126人次累计发放17500元,杜宪武、闫英也分别领取误工补助600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此杜宪武、闫英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二人能够主动上交违纪资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2022年4月14日,经昌黎县昌黎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杜宪武、闫英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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