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7-18 16:07:22 阅读量:3655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家店村村委兼村会计胡金霞,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所有收入直接用于村内各项支出,对此胡金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4日,经昌黎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胡金霞政务记过处分;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家店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叶爱国,明知在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龙家店村集体收入一直未报账,却未提醒村会计及时到龙家店镇农经站报账,直到2020年9月底昌黎县委巡察组巡察开始后才开始报账,对此叶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12月22日,经昌黎县龙家店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叶爱国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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